解读12号公告口罩新规,违规将可能受到哪些行政处罚
4月25日晚,商务部,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,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。公告明确表示,自4月26日起,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。
如何解读三部委联合发布的这份公告呢?
1、针对的是非医用,也就是民用口罩。
2、标准只要符合中国或者国外的质量标准即可,不用两个都满足。
3、非医用口罩出口庞大,海关监管环节需要处理的数据也大,需要进一步加强。
4、了解两个清单。第一个,正面清单: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企业名单;第二个,负面清单: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过的非医用口罩不合规企业(黑名单)。
5、附加买卖双方共同声明,避免不必要纷争。
6、4月26日之前的采购合同,也需附上共同声明,这将对部分出口企业产生颇大影响。
7、4月26日起,出口防疫物资需要附有承诺符合境外质量要求的声明文件,还得在商务部的正面清单。
这便是12号公告的知识点。如果出口企业违规,未如实申报或出口不合格医用口罩,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吗?
据了解,对于将医用物资伪报成非医用物资逃避检验的,或将C类快件中的一般商品伪报为货样广告品的,依法从重处罚;涉嫌构成犯罪的,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出口属于掺杂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,责令停止出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附商务部正面清单:(具体也可以查看:www.cccmhpie.org.c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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